2011年10月4日 星期二

神奇藥丸 每日一粒防白髮


繼上周吃了「除去魚尾紋」、日前抹了可增長的「睫毛肉毒桿菌」後,歐洲科學家今天又公佈了一種「神奇藥丸」,宣稱吃了就可以防止頭髮因年齡增加而轉為灰白,維持原本自然的髮色。

未來預防白頭髮可望和吃維他命一樣簡單!法國美妝大廠萊雅(L’Oreal)正研發一種可阻止頭髮色素細胞老化的酵素錠,每天吃一顆即可保護天生髮色。但國內醫師認為,酪氨酸酶不是影響頭髮色素的唯一因素,服用這種補充錠無法確保頭髮不變白。
頭髮細胞在三十歲後開始氧化,頭髮色素細胞因缺乏一種叫做酪氨酸酶(Tyrosinase)的酵素而死亡,導致頭髮變白。研究人員花十多年時間,終於在某種水果裡找到此酵素,目前正進行實驗,但拒透露水果名稱。

水果萃取物製成

萊雅打算把它做成類似維他命的補充錠,一天吃一顆就可保護頭髮不變白,且因用水果萃取物製成,成本低廉。萊雅首席頭髮生物學家柏納德說:「我們鼓勵人們在出現白髮前就服用這項產品,因為頭髮一旦開始變白就無法逆轉。」

巴黎萊雅頭髮生物部門主管指出,目前公司正在對全球數百位志願者進行產品測試,以確保沒有副作用。此項研究也發現,人體中缺乏一種TRP-2基因作保護,因此頭髮內的黑色素細胞便會隨年紀增大而死亡,導致白髮出現。新藥丸能發揮TRP-2的作用。此款「神奇藥丸」預計2015年銷售。

開業皮膚科醫師趙昭明說,頭皮毛囊、頭髮髮幹等黑色素形成,其中一項原因確實是由體內酪氨酸酶的酵素進行代謝、演變,漸漸形成黑色素,因此,當體內酪氨酸酶減少時,是有可能影響體內黑色素形成,而造成頭髮變白。
趙昭明說,但體內黑色素減退,也會受到基因、環境或體內其他酵素影響,因此,服用補充錠並不能確保頭髮不會變白。 原文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14039/IssueID/20111004



法國美容及護髮產品公司歐萊雅(L'Oreal)表示,經過逾10年研究後,歐萊雅將推出一款由水果精華提煉而成的藥丸,只需每日服食一粒,便有助防止白髮生長,產品計劃於4年內推出市場,有望在競爭全球總值逾80億英鎊(約971億港元)的染髮市場中脫穎而出。

歐萊雅的頭髮生物學部門主管伯納德表示,此產品經過嚴格的概念證明,相信能成功打動男女客戶。他解釋,藥丸的服用方式和膳食補充劑一樣,花費不會太貴,客人可終身服用,但鼓勵人們在白髮出現前服用,因為一旦白髮開始生長,便很難還原。

歐萊雅正對全球數百位志願者進行產品安全測試,確保不會出現有害的副作用,但承認產品要在推出市場最少10年後,才能證明其真正效用,因「頭髮變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研究發現,人體內缺乏一種名為TRP-2的作保護,頭髮內的黑色素細胞便會隨年紀漸大而死亡,導致白髮。新藥丸能發揮恍如TRP-2的作用。 ■《星期日泰晤士報》

數位夯 2040年報紙恐絕跡


(法新社日內瓦3日電) 聯合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首長葛里(Francis Gurry)在今天刊出的專訪中表示,報紙將會於2040年以前消失,由數位版本取代。
葛里接受「日內瓦論壇報」(La Tribune de Geneve)訪問時表示,「幾年內,就再也看不到我們現在熟悉的印刷版報紙」。
他表示,「這是一種演化過程,與好壞無關。多項研究顯示,報紙將會於2040年以前絕跡,而在美國,報紙2017年就會消失」。
葛里指出,現今美國數位報紙銷量已經高於紙本銷量,且都市的書店也日益減少。(譯者:中央社張雅亭)

USB 3.0趨勢成型,宇瞻再推新款隨身碟


精實新聞 2011-10-04 07:51:37 記者 楊喻斐 報導


USB3.0趨勢成型,記憶體模組廠宇瞻(8271)再推出新產品,除了一樣具有超輕薄的外型之外,更希望打造性價比最高的USB3.0隨身碟產品。

宇瞻科技標準型產品事業處處長羅雪茹表示,隨身碟是高度普及的功能性產品,使用者會期望產品體積更小、容量更大、儲存速度更快、品質更穩、價格更親民,這次以宇瞻平易近人的訂價策略,推出具輕巧、性價比高的AH350 USB 3.0隨身碟,迎合消費者需求。
羅雪茹進一步表示,AH350採用USB3.0介面,透過USB3.0傳輸頻寬5Gbps,打造每秒最高可達60MB傳輸速度,為傳統USB 2.0隨身碟的2倍以上。
       
AH350提供8GB-32GB容量選擇,並向下相容於USB2.0傳輸界面,同時宇瞻全系列隨身碟皆符合RoHS綠色環保標準並提供終身保固,且通過Windows 7作業系統相容性測試。


全文網址: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b9c274e5-2eff-41fd-853d-334c975ce608

科技業下半年景氣大不同 員工年底跳槽因應


2011-10-04 【中廣新聞/彭清仁】

    產業進入第四季,科技業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訂單少或是虧損的公司,鼓勵員工休假,甚至要求員工預支明年的年休假,但訂單不斷的公司,福利待遇卻絲毫不減。而站在員工的立場,前幾年經歷過金融海嘯之後,不少人坦然視之,畢竟科技業景氣輪動相當快速,而且年底是跳槽旺季,屆時還是會上演挖角留人的戲碼。

    科技業今年上半年因為景氣大好,各科技廠幾乎是四處搶人,生產線員工也加班應付產能。不過從第三季開始,景氣就明顯的降溫,尤其面板、LED、太陽能和半導體,在訂單不如預期或是報價下跌,產能利用率大幅下滑,也讓法人和業界都預估,下半年的景氣與上半年比起來,勢必大幅的衰退。但業界也指出,上半年台幣升值,各電子業被匯率吃掉不少的盈餘,下半年在台幣貶值的情況下,匯率回沖,因此對公司營收會有一定的助益。

    竹科是目前國內最大的科學園區,從業人員約有十四萬,景氣降溫已傳出放無薪假,但各廠都否認無薪假傳聞,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司節省人事成本開銷,卻是必然的措施。員工們倒也坦然視之,畢竟經歷過金融海嘯的歷練後,員工也了解,竹科還有不少產業還是訂單不斷,年底本來就是跳槽和挖角的旺季,只要有人脈和實力,隨時可走人。

    另外,有科技大廠開始在大陸找人才,竹科業界認為全球最大的市場在大陸,人才也是如此,到大陸求才挖角,或是培養人才,本來就無可厚非,不儘台灣科技業如此,國外的科技大廠也一樣到大陸求才。

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美耐皿餐具有毒?!



常用的「美耐皿」塑膠餐具,因為含有三聚氰胺,遇到高溫會溶出,萬一使用到劣質品,民眾可能吃下肚,現在衛生署訂定標準,以2.5ppm為限,未來超標將可開罰或要求下架,但學者認為,美耐皿根本不該當餐具使用,痛批衛生署為德不卒。

便宜又好用的美耐皿餐具,上面還印了許多卡通造型,深受小朋友喜愛,但美耐皿是三聚氰胺和甲醛組成的聚合物,民眾可能不知不覺,就把三聚氰胺吃進肚子裡。

現在衛生署訂標準,未來美耐皿溶出三聚氰胺,不得超過2.5ppm,否則可開罰或要求下架,這項政策最快年底前上路,但長期主張,美耐皿不該當餐具的學者,對衛生署遲來的正義,並不領情。

學者表示,三聚氰胺可能導致膀胱結石、腎結石,美耐皿如果遇到高溫,就會釋出三聚氰胺,但就算不拿來裝熱食,像這樣用湯匙刮幾下,立刻出現刮痕,或者菜瓜布刷幾下,甚至是美耐皿老化了,都有可能釋出三聚氰胺,學者痛批,衛生署以4%醋酸、95度高溫、30分鐘,來測試美耐皿釋出三聚氰胺的做法,也不盡完善。

學者分析,美耐皿製造完成後,只有1、2年保存期限,不能當作萬年餐具,提醒民眾千萬注意。 民視 (2011-10-02 14:55)


原文網址: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1002/4732116.html

名詞解釋:
美耐皿(Melamine)是一種合成樹脂,為使用三聚氰胺(又稱蜜胺)與甲醛聚合所製成,加熱後能硬化塑形,而且具有不錯的耐熱性、抗腐蝕性與絕緣性,所以常被用來壓模製作廚具、餐具等等,是用途非常廣泛的塑膠材料之一。 資料出處:維基百科

台北市知名點心坊 饅頭含防腐劑


【聯合晚報╱記者林進修/台北報導】2011.10.03 02:58 pm

台北市衛生局今天公布抽驗市售包子、饅頭及麵類製品的檢驗結果,檢出台北南門市場知名點心店「南門點心坊」也有產品不合格,民眾購買主食時,要特別小心。

這次的抽驗作業,衛生局從各傳統市場、麵攤、製麵店、包子饅頭製售店及超商等販售地點,抽驗100件的陽春麵、拉麵、油麵、麵線、包子及饅頭,結果檢出5件違法添加防腐劑苯甲酸。消費者一旦長期吃下來,肝腎就可能出問題。

這5件不合格饅頭及麵製品,分別是南門點心坊 (羅斯福路1段8號南門市場198號攤位)的自製饅頭、福佳製麵 (華榮街77號1樓)的家常麵、仁和興生鮮水餃專賣店 (富錦街519號1 樓)的水餃皮、虱目魚湯攤 (廣州街245號)的麵線、振裕製麵(武成街80巷78號)的拉麵。

這些產品被檢出苯甲酸含量,從0.09g/kg到4.99g/kg不等。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陳立奇表示,饅頭、包子及麵製品都屬國人主食,依法不得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衛生局除了處以業者3至15萬元罰鍰外,也要求店家應立即回收、銷毀這些不合格產品。

衛生局主任秘書姜郁美對知名店家南門點心坊竟也違規一事,感到驚訝。她強調,南門點心坊被檢出的苯甲酸,含量才0.09g/kg,濃度相當低,幾無防腐效果。她說,業者添加如此微量的苯甲酸,完全沒有意義,「只具心理作用」,衛生局將加強輔導。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LIFE/LIF1/6628620.shtml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Google 將來台設立「資料中心」


搜尋引擎巨擘美商Google公司 2011/9/28 宣布來台設立「資料中心」,落腳地點在彰濱工業區,占地15公頃,預定將在1至2年內啟用營運,初期投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經濟部工業局表示,將積極協助Google順利完成投資。

Google成立於1997年,在短短幾年的時間即迅速發展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的搜索引擎與資訊服務事業體,此次來台將設立符合Google通用全球的高技術和環保標準的資料中心,為Google全球發展計畫的一環。

工業扇表示,近年來因為兩岸政治環境穩定且商業交流密切、台灣資通訊基礎環境設施健全,並擁有全球頂尖的ICT硬體產業做為後盾,加上連接歐美亞三大洲的光纖海纜,可滿足國際級廠商的亞太資訊運籌中心的資料儲存、異地備援等需求,這項投資案也成為經濟部今年大力推動台灣成為亞太資訊運籌中心爭取國外廠商進駐第一項重大成果。

經濟部長施顏祥也對Google公司決定來台投資表示非常歡迎,對台灣而言,此次Google資料中心的設立,可望引進全球頂尖技術研發人才,與我國資通訊產業形成更密切的合作,進而帶動台灣成為發展全球雲端運算服務的重鎮。


Google來台投資案的消息其實過去也曾多次傳出,2008年時一度傳出已在看地點,但都因Google方面較為低調而無法證實,期間,工業局也陸續協助Google覓地等,最後決定落腳彰濱工業區,並已完成購地,資料中心占地15公頃,預定在1至2年內啟用營運,初期投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大約可提供5~20位全職的就業人力。

今年經建會赴美招商時,即曾拜會Google公司,而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去年參加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率領的行政院攬才團赴美時,也曾前往Google公司參訪,並受到熱情的招待。

每逢大小節日很愛在首頁上玩花招的 Google在27日僅低調地放上一個小蛋糕?可別小看這個塗鴉!有發現藏在 Google 旁邊的驚嘆號嗎?這可是 Google 創始初期在 1998~1999 年才存在的初始 Logo 喔!

Google 善於在首頁利用塗鴉(doodle)慶祝早就有目共睹,但 1998 年成立公司的 Google 卻一直到 2002 年 4 歲生日那天,才首度透過 doodle 慶祝。

原文網址: http://www.nownews.com/2011/09/28/91-2745339_1.htm#ixzz1ZE2rvFnp

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兩情若是長久時

「情」這一個字,誤用時害人不淺。怎麼說呢?古往今來,夫妻之情、子女之情、父子之情的傷痛故事,道不完,說不盡。現代醫 學統計資料顯示,許多與婦女有關的癌症和女子生活中的情感挫折、心情抑鬱有著極大的關係。所以要擁有健康,絕對不能忽略了心理的健康。心理的健康與否其實 才是身體健康的根源。

        與「情」有關的健康,在家庭上,最重要的就是婚姻的健康。婚姻是家庭之源,家庭是社會的骨架,每一個人都來自一個家庭,家庭的幸福與社會的和諧與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婚姻的幸福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在今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時代已經過去。現代婚姻大多是因為相互喜愛、有了感情才談嫁娶。若有問題,多半都是雙方不能開誠布公地去解決問題,以保持雙 方的感情。而這些問題其實都是一些應該更改的不良習慣。這聽起來似乎過於簡化婚姻的問題,其實不然,執業二十五年為婚姻顧問的哈利博士 Dr. Willard Hariey 所著《愛情剋星》Love Buster 一書中,所舉出的五大愛情剋星其實都是一些習氣的問題,這五大愛情剋星如下:

1. 暴怒
讓脾氣隨意爆發,這種習氣容易令你忘記真正令你生氣的原因。通常不敢發怒的一方就會想用其他的方法來報復,這種報復有時又會引發另一次的暴怒,於是惡性循環,永無終了;而且,這種習氣嚴重時會直接威脅到你配偶的安危。暴怒家庭中,子女心理健康的傷害更是不可以道理計。

2. 無敬意的批評
評論家在婚姻中是不怎麼受歡迎的,而且,無敬意的批評事實上是一種傲慢的習氣,要別人接受你的價值觀時所用的一種手段。

3. 討人厭的習慣
通常女性比較難忍受男性的一些生活上的小惡習,更改這些惡習有時並不困難,全在願意與否。責難的一方應該學習如何善巧的要求對方更改,犯錯的一方則應該要知道,這些習慣的更改其實可以做為自己覺性增長與否的一個指標,知過能改正是
覺性進步的象徵。

4. 自私的要求
哈利博士說,結婚的時候,絕對沒有人想到會是對方的奴隸。在愛人與奴隸間,你只能選一個,你所愛的人不可能同時是你的奴。不論男女,想要對方幫你做任何事,都應該先徵求對方的同意。

5. 不誠實、不忠
不誠實並不限於不忠類的不誠實,不誠實還包括了沒有真誠的表達自己的感覺,如果你習慣於不表達自己的感覺,對方可能永遠不會知道你真正的感覺;如果你不表達,卻又積怨心中無法釋懷,這不但會成為未來婚姻破裂的原因,甚至會是未來許多難以康復的疾病的遠因。

         其實,婚姻之道無他,就是要耕耘才有收穫。耕耘之法就是要用心、要用時間。這些原則在哈利博士的另一本書《他需她要》(His needs, Herneeds;琉璃光出版)中已講的相當明白:

用心
用心去了解他(她)究竟要什麼?要如何滿足他(她)的需求?中國人在結婚時喜歡祝雙方「百年好合」,這個「合」,真的是要去用心「配合」而得來。

用時間
哈利博士建議夫妻應該每周要有十五小時共處,要完全沒有他人介入。記住!共處是為了滿足對方而做,越需彌補的婚姻需要越多的時間。

         書中還提到許多解決婚姻中意見衝突的方法,其中講到事業的部份十分發人深省。現代人喜歡追求物質生活,於是常為工作犧牲與家人共處的時間,而許多人換工作 或升遷時,需要搬家,也是「義無反顧」,不知道搬遷是一種生活環境的大改變,全然沒有考慮它對家庭及子女的影響。哈利博士則勸大家不要犧牲婚姻家庭去配合 事業,因為在他的執業生涯中,見多了臨終之人的後悔之言,從來沒有人會後悔說應該在過去多花點時間在事業上,只有後悔過去沒有多花點時間陪陪家人,享受家 庭的樂趣。

         其實,追求事業的成功並非罪過,只是許多人在事業成功後,會在貪念中迷失自己,起了「富則易友,貴則易妻」的心,認為以往所交的、婚配的妻子好像都與自己 不配了。這種事,古來既有,今亦不缺,有人格操守的人是可以做到「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可惜貪念通常是無底洞,所以我們也常見到許多希望丈 夫事業成功,逼丈夫上進不遺餘力的「賢內助」,在丈夫事業「成功」後,棄家庭於不顧時,才大嘆「悔教夫婿覓封侯」。

         因此,男女之情由愛生恨的也不在少數。愛之深,恨之切,這種愛、這種恨就帶著我們生生世世的流轉。所以,我們說「兩情若是長久時,又豈在朝朝暮暮」,真是 十分的貼切,因為的確不只是朝朝暮暮,而是生生世世。「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百千劫,常在 纏縛。」這是佛在《楞嚴經》中說明我們生死流轉的因緣。一般而言,女子喜愛男子將心交給她,而男子則喜愛女子的色相,因為這樣的因緣,令我們在生死輪迴間 流轉,經過了如千萬億年這樣長的時間,還是相互糾纏,不得解脫;中國的古諺也說「夫妻是緣,無緣不聚。子女是債,無債不來。」於是,有了這些愛、這些恨、 這些緣、這些債,讓我們生生世世的相聚。那麼,這樣相見的目的何在呢?我想,我們在塵世間相聚,如何珍惜這段因緣,如何在相處時勤除自己不良的習氣,同時 訓練自己的廣大平等心,應該才是我們相聚真正的目的。而當我們能夠認真改過,並且能夠不過度執著於這些愛,身體不再受到心理壓力的干擾,「健康」必定會隨 之而來的。 (潘定凱)
原文網址:http://www.lapislazuli.org/TradCh/magazine/199811/19981106.html

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台灣之恥:賴俊傑。起雲劑(香料)添加塑化劑DEHP

這件事,台灣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
這件事超級嚴重,攸關人們健康生存、免於恐懼的權利。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34733524)
資本總額(元):5,000,000
代表人姓名:賴俊傑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一七七巷十六號一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74年03月19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81年11月04日
所營事業資料:
1﹒香料、食品添加物、調配加工買賣業務。
2﹒前項有關產品代理經銷投標進出口貿易業務。

所有用起雲劑的食品製造加工的工廠,難道不用清楚的知道「其使用的起雲劑所含的成份嗎?」

政府把關沒做好,政府對企業、工廠的教育沒做好,甚至可能政府中有人從中獲利!!
政府把關沒做好,政府應要求所有加工過、再製的食品,其所有成份、添加物都必須全部標示清楚,並通過檢驗才得以上市販售。
話說,人類只要有蔬菜水果五穀類就可以生存,非完全天然的食品都不應該隨意的核淮上市販售。

再說,食品添加含有DEHP的起雲劑,真的只有五年嗎?這家公司已成立26年了!
大家想想,雖然台灣健保看病很便宜,但我一點也不喜歡去醫院,所以不會沒事跑醫院,也就是,沒事誰會想去醫院,所以,台灣醫院每天看病的人那麼那麼的多,有部分會不會就是因為長期誤食了這些有問題的加工食品呢?

元兇賴俊傑,全家都要終身服牢役!或是全家槍斃!全家終身服牢役並且三餐吃塑化劑!
為什麼要全家,因為我認為他的家人都是知情的幫兇!

如果妳說:不能因為一個人犯罪,而牽扯到無辜的下一代。

我會說:妳怎麼知道那姓賴的一家人知不知情!妳想想,
我會說:那姓賴的一定叫家人不能喝那些飲料,所以,他的家人一定知情的啦!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台灣司法公平公正嗎?

2010年5月15日下午14時50分,我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59號前的行人穿越道上被AG-XXX號○○客運撞倒在地隨即昏迷失去意識,送醫急救診斷,頭部撕裂傷、腦震盪,縫4針,事後喪失部分記憶,腦力退化、記憶力變差、理解力變差,頭部受傷部位傷口癒合後,仍舊經常疼痛、暈眩,因此承受著極差的生活品質。

車禍當天我搭乘往東方向的307公車,於南京復興路口站下車,我下車後要從公車站旁的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至南京東路三段259號(屈臣氏前的行人穿越道),我於綠燈時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行進中卻突然被AG-XXX號○○客運撞倒在地隨即昏迷失去意識。當下,我無法記錄與參與車禍現場的調查。事後,警方卻單憑證人B(在捷運站旁的施工工作人員)的一面之詞「見AG-XXX號○○客運在停等紅燈,等號誌綠燈時,該公車剛起步前行,其前車頭(左前)就撞上當時正於行人穿越道上穿越之行人,事故發生時行人號誌轉紅,行車號誌轉綠。」,警方單憑此一面之詞便認定我闖紅燈,事後寄了一張行人闖紅燈罰單給我。

警方宣稱車禍現場無監視錄影器,卻僅憑據證人B的片面之詞即認定我闖紅燈並開單,我認為警方開罰單的依據過於草率,因此向交通大隊及原處分單位提出兩次申訴,但申訴結果皆遭駁回,皆以憑證人B的證詞照樣維持原處分。

XX客運的某位員工還在電話裡威脅說「當時車上都有乘客,都看過車禍發生的經過。」要我儘快跟他們談和解。(若司機真沒有闖紅燈,怎麼沒讓警察調查乘客所看見的呢?)

罰單申訴2次,都失敗後,我欲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因為不知道要如何寫聲明異議書,原本單純想透過朋友介紹的律師寫聲明異議書,或許律師認為時間在急(因為車禍發生至此已經4個多月),他寫了一份刑事告訴狀,其中第2點寫明了對紅單的抗告,第1點寫傷害告訴。接著,第一次偵查庭的檢查官傳訊了本案的2位當事人與2位證人(證人A與證人B),其中證人B (即捷運工作人員)沒有出庭。第一次偵查庭的檢查官只依據警方的「交通事故案件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資料、筆錄」和第1次偵查庭的詢問記錄,沒有其他的調查與蒐證,便認定我闖紅燈,並認為AG-XXX號○○客運司機沒有業務傷害過失。(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附於文後)

我只要求「公平公正的事實」,因為,由我蒐集車禍發生地點的相關資料得出黃姓司機說謊的可能性(1),且證人B又不出庭說明(2),再者根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3),根據以上3點,認定我闖紅燈讓我十分懷疑真實性。
網路上有關「不當舉發闖紅燈,異議成功案例」http://blog.xuite.net/yuong.wu/788/21796061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兹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以駕駛營業用大客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9年5月15日下午14時50分,駕駛車號AG-XXX號營業用大客車,沿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上開路段255號前(實際上是在259號屆臣氏前),本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上開路段綠燈起步時,疏未注意對向剛下公車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即告訴人○○○,因而不慎撞及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及頭皮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積極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稽;復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訊號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撞及告訴人○○○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我當時係綠燈,在公車專用道上正常行駛要穿越馬路,另一邊的公車專用道上的公車迴堵有壓到行人穿越道,而告訴人是從迴堵公車間的間隙走出來,所以我根本無法注意等語。經查,質之證人A稱:我於當日係與告訴人坐同一台公車,並下車要穿越馬路,當時我與告訴人搭乘公車所行駛之公車專道上公車有迴堵塞車的情形,下車後我與告訴人是要從前後兩台公車間穿越馬路,但我還未穿越馬路時,就看到告訴人被撞到,我並不清楚當時行人穿越道上的號誌是紅燈還是綠燈,當時可能是被告所駕駛公車前之車輛可移動,所以被告也可以駕車移動,而車間之間隙正好可穿越1人等語,是證人A雖不知行人穿越馬路時號誌是綠燈還是紅燈,然依證人A所述其餘情節,核與被告前揭所辯相符,足認當時告訴人下車方向之公車專用道係塞車,告訴人係從兩輛公車間之間隙走出欲穿越馬路時遭被告駕車撞及之事實。另證人B雖經傳訊未到,然詢之證人B於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中稱:我看見車禍肇事時,上開營業大客車是在南京東路兄弟大飯店前之公車專用道停等紅燈,等號誌轉為綠燈時,該車剛起步前行,其前車頭就撞上當時正於行人穿越道上要穿越馬路之行人,我確定事故發生時,行車號誌是轉為綠燈的狀態,而行人號誌是轉為紅燈的狀態等語,是依證人B所述當時之紅綠燈狀態,核與被告前揭所辯其駕車方向是綠燈之情形相符,且依證人謝小姐前揭所證被告前方的車輛有移動乙情,堪認發生事故當時被告駕車行進方向之號誌為綠燈之事實。是告訴人既係欲違規闖越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又係從兩輛公車間之間隙走出,客觀上實難認依綠指號誌駕駛公車在公車專用道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之被告能注意及告訴人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行而疏未注意,故尚難認被告有何業務過失傷害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揭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